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進一步加強我省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持續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等相關規定和要求,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在省內化工、有色金屬冶煉行業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在省內涉及揮發性有機物(VOCs)無組織排放企業執行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監控要求。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一)執行地區
全省域范圍。
(二)執行行業及內容
1.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化工、有色金屬冶煉行業新受理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2.在2020年3月1日(含)以后至本公告發布之日(不含)期間,通過環境影響評價的化工、有色金屬冶煉行業建設項目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3.2020年3月1日(含)前的已有化工工業企業,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中的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非甲烷總烴特別排放限值;2020年3月1日(含)前的已有有色金屬冶煉行業工業企業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中的顆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特別排放限值。
4.珠三角地區已按原環境保護部《關于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2013年第14號)要求執行相應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繼續按該公告要求執行。
(三)其他事項
1.通過修訂排放標準規定或標準修改單變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執行時間與相應排放標準或公告中規定的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實施時間同步。
2.我國、省對以上行業執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有更高要求時,按相關要求執行。
3.地級以上市有更嚴格排放控制要求的,按更嚴格排放控制要求執行。
4.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上述要求審批新建項目。
5.現有企業應采取有效措施,在規定期限內達到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仍達不到的,有關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要求責令改正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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